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坤鍠不蕰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成
上聲請人坤鍠不蕰鋼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為0184320 之系爭票據,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
0831-436-00016」,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0831
-436-000016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
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聲請人購買票號EH2013290 、EH2013042 之二紙系爭本行支
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 。聲請人所提供
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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