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188號
KSDV,106,司催,188,201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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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晉順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莊武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陳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若有誤請更正聲請狀、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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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