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債 權 人 蔡政璜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韋庭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林敏雄是否為債務人?如是,應釋明其應負連帶賠償責 任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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