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06年度,1號
KSDV,106,司促更(一),1,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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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韋庭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林敏雄是否為債務人?如是,應釋明其應負連帶賠償責
  任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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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