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92號
KSDV,106,司促,9892,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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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92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務 人 謝義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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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