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33號
KSDV,106,司促,9833,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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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蔣中川
債 務 人 游士賢即凱勝工程行
債 務 人 林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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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