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787號
KSDV,106,司促,9787,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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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87號
債 權 人 蔡政毅即冠宏工程行
債 務 人 張家戊即昇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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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