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701號
KSDV,106,司促,9701,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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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王仲毅
債 務 人 娜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柏雅

債 務 人 黎孟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佰參拾參萬陸仟捌佰
  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玖拾參萬參仟伍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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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娜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