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660號
KSDV,106,司促,9660,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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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66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尤木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尤木生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非屬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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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