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66號
KSDV,106,司執消債更,66,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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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藍民華即陳民華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廖大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陳忠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許文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 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 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 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 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04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 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以書面確 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除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台灣)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於 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則依前開條 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是 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 生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 償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新台幣/元 ):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第1-24期 │第25-48期 │第49-72期 │
│ │ │每期清償額│每期清償額│每期清償額│
│ (簡稱) │ │ │ │ │
├────────┼─────┼─────┼─────┼─────┤
│國泰商銀 │115,751 │664 │708 │537 │
├────────┼─────┼─────┼─────┼─────┤
│澳盛銀行 │617,263 │3,548 │3,784 │2,870 │
├────────┼─────┼─────┼─────┼─────┤
│滙豐銀行 │236,293 │1,360 │1,451 │1,100 │
├────────┼─────┼─────┼─────┼─────┤
│凱基銀行 │66,498 │383 │409 │310 │
├────────┼─────┼─────┼─────┼─────┤
│大眾銀行 │494,150 │2,842 │3,031 │2,299 │
├────────┼─────┼─────┼─────┼─────┤
│中國信託銀行 │653,350 │3,758 │4,008 │3,040 │
├────────┼─────┼─────┼─────┼─────┤
│臺灣中小企銀 │4,880,091 │28,065 │29,930 │22,704 │
├────────┼─────┼─────┼─────┼─────┤
│安泰商銀 │59,246 │341 │364 │276 │
├────────┼─────┼─────┼─────┼─────┤
廖大慶 │337,000 │1,940 │2,069 │1,569 │
├────────┼─────┼─────┼─────┼─────┤
陳忠鴻 │479,000 │2,753 │2,936 │2,227 │
├────────┼─────┼─────┼─────┼─────┤
許文福 │190,000 │1,094 │1,166 │885 │
├────────┼─────┼─────┼─────┼─────┤
│ 加 總 │8,128,642 │46,748 │49,856 │37,817 │
├────────┼─────┴─────┴─────┴─────┤
│ 清 償 成 數 │ 39.69%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 │
└────────┴───────────────────────┘
(二)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清償之金額及成數:第1至24期每期清償46,748元,第25 至48期起每期清償49,856元,第49至72期每期清償37,817 元。總清償金額為3,226,104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總額之39.69%(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



位)。
(三)每期給付方式:
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0日前( 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 給付給債權人。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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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