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45號
KSDV,106,司執消債更,45,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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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曹振城
代 理 人 黃叙叡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於 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 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項第㈠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5,533元; 再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銅鑼灣腳底按摩養身館從事腳底按 摩工作,聲請人自陳自106年1月至7月間,平均每月收入約 為新台幣(下同)22,563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三商美邦人壽公司函、聲請人 陳報狀在卷為憑。本院認在無資料顯示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 況下,應以每月22,563元計算聲請人收入,較能反映聲請人 實際還款能力。
三、再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9,670元,共72期,自收受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算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 696,240元,清償成數為16.39%,依附表一所示之每期清償 額,於每月15日前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經本院 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核屬適當、可 行:
(一)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 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 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又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衛福部社會司公告 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941元計算 ,則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約12,941元。 (三)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可處分所得25,533元扣除上開必 要生活費用12,941元後,每期清償9,670元之更生方案 已將高於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十分之九用於清償,其更生 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考量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 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 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 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一(更生方案):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新台幣/元 ):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清償額(新│清償總額 │
│ │ │(依債權表│台幣/元) │(新台幣/ │
│ (簡稱) │ │ │ │元) │
├────────┼─────┼─────┼─────┼─────┤
│聯邦銀行 │1,063,122 │25.02% │2,419 │174,168 │
├────────┼─────┼─────┼─────┼─────┤
│遠東銀行 │315,686 │7.43% │718 │51,696 │
├────────┼─────┼─────┼─────┼─────┤
│台新銀行 │1,116,850 │26.29% │2,542 │183,024 │
├────────┼─────┼─────┼─────┼─────┤
│良京實業 │937,961 │22.08% │1,856 │133,632 │
├────────┼─────┼─────┼─────┼─────┤
│萬榮行銷 │815,308 │19.19% │2,135 │153,720 │
│ │ │ │ │ │
├────────┼─────┼─────┼─────┼─────┤
│ 加 總 │1,918,900 │ 100% │3,900 │696,240 │
├────────┼─────┴─────┴─────┴─────┤
│ 清 償 成 數 │ 16.39% │
│(含解約金、投資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現值) │ │
└────────┴───────────────────────┘
(二)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清償之金額及成數:第1至72期起每期清償9,670元。 總清償金額為696,24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總額之16.39%(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三)每期給付方式:




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5日前( 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 給付給債權人。
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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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美邦人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