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361號
KSDV,106,司催,361,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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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捷維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敏伶
上聲請人捷維家具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
  條等) 。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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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維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