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180號
KSDV,106,司促,9180,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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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8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柯富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
  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富升於民國90年5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
  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65,23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
  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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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