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132號
KSDV,106,司促,9132,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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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3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吳銘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銘翔於民國89年03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
     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
     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
     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
     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3,372元(含本金
     29,096元、利息74,276元)及其中29,096元自民國106
     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
     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
     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13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銘翔  │民國106年04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9096 │     │月07日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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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