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128號
KSDV,106,司促,9128,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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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2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胡記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記富於民國92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
  利息。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1,607元(含本
  金40,712元、利息80,895元)及其中40,712元自民國106年0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
  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
  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
  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12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記富  │民國106年04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0712 │     │月10日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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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