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048號
KSDV,106,司促,9048,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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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4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陳瑞斌
債 務 人 蔡阿環
債 務 人 李培源
債 務 人 李偉新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國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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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