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06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買于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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