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15號
KSDV,106,司促,8915,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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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東城
債 務 人 宋茜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零壹佰玖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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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