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24號
KSDV,106,司促,8824,201705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麗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零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麗俐於民國97年02月1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105年12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共計311,051元整﹝
  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
  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
  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