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668號
KSDV,106,司促,8668,2017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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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
債 權 人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依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
  果,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王上峰)
二、債務人長鈨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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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