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607號
KSDV,106,司促,8607,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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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07號
債 權 人 金大祥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自強
債 務 人 昌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弘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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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大祥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