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578號
KSDV,106,司促,8578,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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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蘇聖元(原名:鄭詠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貳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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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