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404號
KSDV,106,司促,8404,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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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林佩穎
債 務 人 林佳瑩(原名:林思妤)
債 務 人 林盈岑
債 務 人 林倩如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嘉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壹拾捌萬壹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
  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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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