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932號
KSDV,106,司促,7932,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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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932號
債 權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釋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三、債務人大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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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