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77號
債 權 人 謝翠華
債 務 人 王靜萩
債 務 人 王惠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
,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是以連帶
債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最高法
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二人負連帶給付責任,惟未敘明其應負連帶責
任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
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然債權人僅具狀陳報債務人二人係
共同承攬系爭工程,故應負連帶債務之責任云云。惟依通訊
軟體對話內容觀之,其並未明示債務人二人就系爭債務應負
連帶責任,亦無法律規定此應成立連帶債務,該部分聲請自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