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377號
KSDV,106,司促,7377,2017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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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77號
債 權 人 謝翠華
債 務 人 王靜萩
債 務 人 王惠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
  ,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是以連帶
  債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最高法
  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二人負連帶給付責任,惟未敘明其應負連帶責
  任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
  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然債權人僅具狀陳報債務人二人係
  共同承攬系爭工程,故應負連帶債務之責任云云。惟依通訊
  軟體對話內容觀之,其並未明示債務人二人就系爭債務應負
  連帶責任,亦無法律規定此應成立連帶債務,該部分聲請自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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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