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59號
債 權 人 李瑞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永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永治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4 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 請求之證據資料,惟債權人僅於同年5 月1 日具狀陳稱借款 時並無簽發支票或借據等債權憑證,迄今逾期仍未提出釋明 請求之證據資料,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