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074號
KSDV,106,司促,19074,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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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7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童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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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