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58號
KSDV,105,重訴,358,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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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邱柏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6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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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