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邱柏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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