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08號
KSDV,105,訴,408,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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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越理
      梁居品
      梁瑾勝
      梁基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高雄市○00○○○區○○段0000地號等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又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475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萬203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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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