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89號
KSDV,105,訴,1789,2017052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9號
原   告 王至琴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利尚鈞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鏘鏗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 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 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經查,本件被告二人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已明揭於判決理由,然主文漏未表示,此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1/1頁


參考資料
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