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26號
KSDV,105,建,26,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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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榮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大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秋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4 月7 日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零柒拾壹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萬4,65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60 元,扣除前已繳納1 萬0,989 元,尚欠1,0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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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興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