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5年度,6號
KSDV,105,國,6,2017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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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6號
上 訴 人 蔡悅治 
       送達代收人 郭子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祺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
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
正後開事項,第1 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4,548 元,應繳
  上訴裁判費18,57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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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