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賴宣妘即賴麗珠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代 理 人 盧光照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代 理 人 林裕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蕭雅茹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羅建興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李佳鳳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代 理 人 簡曼純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代 理 人 周信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姚宜姈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何宣鋐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原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保單解約金及不動產數筆,惟債務人前於本院105 年度司 執消債更字第272號執行更生程序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予以 解約,嗣本院於執行清算程序,債務人雖一再陳明願解繳相 當保單解約金之金額到院供債權人分配,惟經本院於106年2 月16日、同年4 月28日函催繳款,債務人迄今仍未解繳分文 ;另債務人名下雖有不動產數筆,惟多屬道路用地及旱地, 且為公同共有,如進行變價,尚須選任清算管理人、代辦繼 承及進行不動產分割訴訟,而日後強制執行程序又未必得以 順利變賣,是經函詢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不予變價表示意 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6年4月18日函文及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 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 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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