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劉宏彬即劉勝忠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李佳鳳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代 理 人 廖克修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代 理 人 尤淑玉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寬永債 權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海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 在案,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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