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169號
KSDV,105,司執消債清,169,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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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宏彬即劉勝忠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佳鳳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廖克修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尤淑玉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寬永
債 權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海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 在案,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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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