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449號
KSDM,106,審訴,449,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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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簡安蒂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3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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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