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18號
KSDM,106,交附民,1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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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曾桂贖
      涂玉峰
      涂蕙雯
      涂心華
共   同 周慶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吳垂平
      馬上送製冰廠即熊惠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判決有罪
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石家禎
                    法官  李爭春
                    法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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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