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900號
KSDV,106,司促,18900,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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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900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黃品豪
債 務 人 王愉甯
一、債務人黃品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肆仟參佰陸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玖仟肆佰零貳元之百
  分之十六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黃品豪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
  務人王愉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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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