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165號
CHDV,106,司促,5165,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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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茂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四月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
  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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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