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昌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240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昌儒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昌儒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之 電子菸套件菸油應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許可始得販售,未經上開程序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 擅自販賣者,即屬販賣禁藥。詎其竟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 自民國104 年10月5 日15時20分為警查獲前某時許,在址設 高雄市○○區○○○路00號店面(下稱前開店面),販售如 附表所示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套件菸油(下稱扣案菸油)予 不特定大眾。嗣因員警接獲檢舉,於104 年10月5 日15時20 分許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往上址執行搜索,並於後方空 地所停放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前開汽車)內 查獲扣案菸油,進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違反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販賣禁藥罪云云。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 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 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 年上字第816 號分別著有判例。
參、檢察官因認被告涉有販賣禁藥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曾在網路 公開發佈影片親自介紹電子菸套件菸油,且經民眾向衛生局 檢舉其販賣菸油後,為警在前開汽車內查獲扣案菸油,又該 等菸油數量甚多、狀況完好且未開封,送驗結果亦含有尼古 丁成分為其論據。然訊之被告矢口否認起訴書所指犯行,辯 稱:扣案菸油均係供自己使用而分別從國外、夜市或網路所 購入,並未對外販賣他人,且該等菸油雖放在前開汽車內、 但車子沒辦法開動等語。
肆、本院之判斷
一、關於本件起訴事實之特定
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 界定起訴之對象,亦即審判之客體,並兼顧被告行使防禦
權之範圍,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犯罪事實」應 如何記載為適當,法律雖無明文規定,然審酌刑罰權乃針 對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始行發生,再佐以無訴即無裁 判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可知法院審理對象僅限於檢察官 依法提起公訴所指之犯罪事實,並非漫無限制,從而起訴 書所載犯罪事實必須「足以表明起訴範圍」,一方面使法 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他方面令被告知悉係因何項犯罪事 實遭起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稱適法。亦即起訴範圍必須 針對被告是否特定、犯罪時間、地點、犯罪行為暨其侵害 客體、被害法益內容、及犯罪行為性質、是否持續對法益 造成侵害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故所謂犯罪已經起訴,係 指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已就特定犯罪之構成要件具體事 實加以記載,並足據與其他犯罪事實區分,始足當之。本 院細繹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乃記載被告基於販賣禁藥之 犯意,自104 年10月5 日15時20分為警查獲前某時許,在 前開店面販售「如附表所示」菸油(即扣案菸油)予不特 定大眾,另敘明為警當場扣得「附表所示」菸油等語,俱 未言及被告是否果係自始基於營利意圖而販入菸油暨過程 為何,憑此堪認起訴範圍當指被告先以不詳原因取得扣案 菸油後,另行意圖營利而販賣予他人一節甚明,是倘此部 分無從證明犯罪,亦不生起訴效力及於他部事實之問題, 合先敘明。
二、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
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 嚴格證明,故其所憑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 法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 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之 存在。是以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 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用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令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被告所涉犯罪既經認定不能證明(詳後述),揆諸前開說 明,法院認定事實所憑證據方法即不受依法須有證據能力 之限制。
三、查承辦員警前於104 年10月5 日15時20分許,會同高雄市 政府衛生局人員至前開店面執行搜索,並在該址後方空地
所停放前開汽車內查獲被告所有之扣案菸油共326 瓶(卷 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原均誤載為328 瓶), 且該等菸油抽樣送驗結果均含有尼古丁成分,外觀暨包裝 經本院勘驗結果各如附表「勘驗結果」欄所示等情,業據 證人即員警劉智立證述屬實,並有扣案菸油暨檢驗報告( 各如附表「檢驗報告出處」欄所示)、查獲現場暨扣押物 品照片(警卷第36至60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 員警職務報告與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第19、74至81頁) 在卷可稽,復經被告坦認此情不諱,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 定。
四、本件無從證明被告有何販賣扣案菸油之行為 承前所述,本件固據檢察官起訴被告自104 年10月5 日15 時20分為警查獲前某時許,在前開店面販售扣案菸油予不 特定大眾云云,然審諸該等菸油已全數為警查扣在案,非 僅客觀上要無可能再由被告持以販賣他人,復未據檢察官 敘明並舉證被告針對扣案菸油所涉販賣次數(涉及罪數認 定),或何時、何地與購買者達成交易合意而著手實施販 賣行為,是否果有交付(成立既遂或未遂)暨價金數額等 重要犯罪過程究係為何,是此部分起訴事實即屬無據。至 證人劉智立雖於偵審證述:被告曾在網路介紹並教人如何 使用電子菸套件菸油,有影片可查;被告若無販賣意思, 無須將扣案菸油放在前開汽車行李廂內;及其曾為檢舉人 A1(即秘密證人)製作警詢筆錄等語,但依其證言顯未親 自見聞被告販賣扣案菸油之事實,且所稱網路影片內容僅 係被告向不特定人介紹或教授如何使用電子菸套件菸油, 俱未言及有何對外銷售情事。此外,證人A1雖於警詢及審 判中證述曾向被告購買菸油,並提出其所購得菸油1 瓶為 警扣案且送驗確認含有尼古丁成分(檢驗報告書參見本院 卷第104 頁),但該瓶菸油既非屬扣案菸油之一,故上述 證據方法俱難憑為被告販賣扣案菸油之依據。再本件始終 未見檢察官提出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對外販售扣案菸油 之舉,尚未可徒以在前開車輛查獲該等菸油一節率爾為其 不利之認定。
五、本件無從證明被告自始係意圖營利而販入扣案菸油 ㈠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電子霧化器產品屬藥品管理,目 前衛生福利部尚未核准電子煙產品之藥品許可證,倘未依 藥事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而 製造、輸入者,則應就其來源認屬藥事法第20條之偽藥, 或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之禁藥一節;又含尼古丁成分 之電子煙,非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所稱之禁藥,惟係屬藥品管理,且該等 物品迄今尚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申請自用或進口等情, 各有卷附衛生福利部103 年6 月23日部授食字第00000000 00號、食品藥物管理署1036年1 月17日FDA 藥字第106990 0164號函可查(偵卷第20至21頁,本院卷第47頁),是本 件無從證明扣案菸油符合藥事法第20條所定經稽查或檢驗 而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 ,與核准不符者。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塗改或 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屬於偽藥之情形,乃僅得依其 來源查證是否該當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未經核准擅 自輸入」之禁藥,併應注意該款但書「旅客或隨交通工具 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之規定。 ㈡查扣案菸油數量雖多達326 瓶,顯非個人短期內所能使用 完畢,且依附表所示勘驗結果堪認多數尚未開封使用,然 參酌該等菸油品牌、成分(尼古丁含量)暨規格(容量) 不一,其中多數品項僅只數瓶(例如編號8 至23),又參 以證人劉智立到庭證述:案發當日至前開店面執行搜索, 該址一樓擺放類似電子菸吸食器、霧化器,二樓擺放一些 未含尼古丁的電子菸油等語(本院卷第63頁),客觀上實 難推認被告果有對外販售該等菸油之意。次觀乎卷附出入 境資料顯示被告自99年1 月起至104 年10月止曾有數次出 境紀錄,復佐以時下網路交易盛行,足見其所辯分別從國 外、夜市或網路所購入扣案菸油一節要非全然無稽。故依 卷附事證既未能證明被告果係1 次自國外輸入全數扣案菸 油、抑或自始非基於自用之意思而分次攜帶入境暨數量究 係為何,更無從排除被告在國內另行透過其他途徑購入該 等菸油之可能性,遂未可遽認被告果係自始意圖營利而販 入扣案菸油或其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未經核 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等情。
六、本件亦無從證明被告涉有運送禁藥犯行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運輸」,概念上應如何予以闡釋 ,固非無爭議;惟其既係刑事法上之「構成要件」,自應 基於當代共通之學理,或本乎相關之法規,而為合乎立法 本旨之闡釋,要非單純語意學上之解釋所能解決;而運輸 毒品,按照舊刑法之立法例,原限於「自外國販運」或「 自外國輸入及輸出於外國」而言,嗣後為防止煙毒之蔓延 ,廢止前之禁煙治罪暫行條例始擴張其範圍,不僅處罰國 際間之轉運及輸送毒品行為,即便是國內之運輸,亦在規 範之內。而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既在拔毒
品貽害之本,杜絕流入之途,即著重毒品來源之截堵,以 求禍害之根絕,解釋上固應從同;且不論是否意在圖利, 究係為人抑或為己,更不論其運輸方法究為海運、空運、 陸運或海陸空聯運,皆包括在內。惟運輸毒品罪乃係故意 作為犯,自須具備故意之主觀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除客 觀上必須為轉運及輸送毒品之行為外,主觀上尤須本於「 運輸之意思」而為毒品之搬運輸送,始足當之。倘不問其 犯意如何,祇因在兩區域間具有夾帶或持送之客觀作為, 即概以運輸毒品之重罪論處,豈非所有在他地購毒而攜回 住處者,不論目的,皆另犯運輸毒品重罪?故除知悉為毒 品,而仍為國際間之轉運,或受託運送,以及行為人意圖 營利販入毒品,並基於運輸之犯意,將毒品運輸他地交付 買受人,以完成賣出行為,同有運輸罪之適用者外,如僅 係在國內某地販入或持有毒品而攜回自己住處藏放或使用 ,無運輸毒品之主觀犯意者,自難逕認另犯運輸之罪(最 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961 號判決意旨參照)。職是,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所定「運送」用語雖與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稱「運輸」不同,然細繹兩者同以阻絕規範客體( 毒品、偽藥或禁藥)對外擴散之可能性為其立法目的,故 適用上應採相同解釋為當。
㈡本件扣案菸油無從認係藥事法所定偽藥或禁藥一節,業如 前述。又該等菸油既未能證明係被告意圖營利而販入或事 後有何對外販售予第三人之意思,且據被告自述係為供個 人施用而先後購入,揆諸前揭說明,縱令其先前分別購得 該等菸油而攜回放置前開車輛之舉,亦難論以運送禁藥罪 責。
七、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本應受無罪之推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 訟法第154 第1 項及第16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依法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藉以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 之方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其間若存有合 理懷疑,而無法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不得遽為不 利被告之認定。綜前所述,檢察官前揭所指犯罪事實及所 憑證據俱難積極證明被告涉有起訴書所指販賣禁藥犯行, 此外復無其他證據方法足證其果有該等罪嫌,即應依法諭 知無罪。
伍、關於被告涉嫌販賣菸油予秘密證人A1部分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 其效力固及於全部,然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一經法院審理結果
認為無罪,即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並不發生實質上或裁判 上一罪問題,自無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關係之可言,依同法 第268 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併予裁判。 承前所述,本件固經秘密證人A1指證曾向被告購買含尼古丁 之菸油,並提出所購得菸油1 瓶為證,然檢察官原起訴犯罪 事實既經本院審理後認定犯罪不能證明,依前開說明,縱令 被告販賣菸油予A1部分另涉其他犯罪,亦應由檢察官另行偵 查起訴,方屬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石家禎
法官 李爭春
法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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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勘驗結果 │檢驗報告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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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Original E-liquid │⒈除先前已抽驗3 瓶(均經拆封)外,其餘 │偵卷第45、79│
│ │0.6%nicotine」菸油12│ 126 瓶均以紙盒包裝(其上有原文商標暨商│頁 │
│ │9 瓶(即警卷扣押物品│ 品說明),外觀完整新穎,打開紙盒後內有│ │
│ │目錄表編號1所示) │ 菸油1 瓶暨原文說明書。 │ │
│ │ │⒉其中125 瓶瓶身及瓶蓋係以塑膠膜包覆,且│ │
│ │ │ 塑膠膜完整未遭撕開。 │ │
│ │ │⒊另有1 瓶(紙盒編號60)並無外覆塑膠膜,│ │
│ │ │ 瓶內容量與其他完整菸油相較減少部分菸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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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Original E-liquid │⒈均以黑色紙盒包裝(其上有原文商標暨商品│偵卷第79頁反│
│ │1.2% nicotine」菸油 │ 說明),外觀完整新穎,打開紙盒後內有菸│面 │
│ │21瓶(即警卷扣押物品│ 油1 瓶暨原文說明書,菸油瓶身及瓶蓋係以│ │
│ │目錄表編號2 所示) │ 塑膠包覆。 │ │
│ │ │⒉其中20瓶菸油瓶身及瓶蓋係以塑膠包覆,且│ │
│ │ │ 外塑膠膜完整且未遭撕開。 │ │
│ │ │⒊另有1 瓶(紙盒編號I )並無外覆塑膠膜,│ │
│ │ │ 瓶內容量與其他完整菸油相較略有減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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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mount baker 3mg 30│⒈除先前已抽驗2 瓶(均經拆封)外,其餘37│偵卷第48頁、│
│ │ml」菸油39瓶(即警卷│ 瓶瓶身均貼有標籤說明,但均無紙盒外包裝│第79頁反面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 或其他書面說明。 │ │
│ │所示) │⒉其中30瓶以「10瓶」為單位、使用透明膠帶│ │
│ │ │ 加以包覆,另7 瓶亦以透明膠帶包覆(但1 │ │
│ │ │ 瓶已脫出)。 │ │
│ │ │⒊目視各瓶瓶身標籤新舊及完整度不一,但液│ │
│ │ │ 面高度均相當接近瓶蓋。 │ │
│ │ │⒋採樣其中1 瓶(即已掉出)試行開啟,係採│ │
│ │ │ 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瓶蓋,始│ │
│ │ │ 可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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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mount baker 6mg 30│⒈瓶身均貼有標籤說明,但無紙盒外包裝或其│偵卷第80頁 │
│ │ml」菸油18瓶(即警卷│ 他書面說明,瓶身及瓶蓋亦無塑膠包覆。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⒉目視各瓶瓶身標籤新舊及完整度不一,但液│ │
│ │所示,原誤載為20瓶)│ 面高度均相當接近瓶蓋。 │ │
│ │ │⒊採樣其中1 瓶試行開啟,係採安全瓶蓋設計│ │
│ │ │ ,須先下壓後再旋開瓶蓋,始可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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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mount baker 6mg 15│⒈瓶身均貼有標籤說明,但無紙盒外包裝或其│偵卷第80頁 │
│ │ml」菸油15瓶(即警卷│ 他書面說明,瓶身及瓶蓋亦無塑膠包覆。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⒉目視各瓶瓶身標籤新舊完整度相同,液面高│ │
│ │所示) │ 度均接近瓶蓋。 │ │
│ │ │⒊採樣其中1 瓶試行開啟,係採安全瓶蓋設計│ │
│ │ │ ,須先下壓後再旋開瓶蓋,始可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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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 │「Vaporshark 6mg」菸│⒈除前已抽驗2 瓶(均經拆封)外,其餘23瓶│偵卷第50頁反│
│ │油25瓶(即警卷扣押物│ 瓶身均貼有標籤說明,但無紙盒外包裝或其│面、第80頁 │
│ │品目錄表編號6 所示)│ 他書面說明。 │ │
│ │ │ ⑴其中22瓶瓶身及瓶蓋係以塑膠膜包覆,且│ │
│ │ │ 外塑膠膜完整且未遭撕開。 │ │
│ │ │ ⑵另有1 瓶並無外覆塑膠膜,瓶內容量與其│ │
│ │ │ 他完整菸油相較並無明顯減少。 │ │
│ │ │⒉目視各瓶瓶身標籤新舊完整度相同,液面高│ │
│ │ │ 度均接近瓶蓋。 │ │
│ │ │⒊採樣其中1 瓶(即無塑膠膜包覆者)試行開│ │
│ │ │ 啟,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 │
│ │ │ 瓶蓋,始可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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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 │「Juice No .888 6mg │⒈除先前已抽驗3 瓶(均經拆封)外,其餘18│偵卷第52頁反│
│ │」菸油21瓶(即警卷扣│ 瓶瓶身均貼有標籤說明,但無紙盒外包裝或│面、第80頁反│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所│ 其他書面說明,瓶身及瓶蓋亦無塑膠包覆。│面 │
│ │示) │⒉目視各瓶瓶身標籤新舊完整度相同,液面高│ │
│ │ │ 度均滿至瓶蓋。 │ │
│ │ │⒊採樣其中1 瓶試行開啟,係採安全瓶蓋設計│ │
│ │ │ ,須先下壓後再旋開瓶蓋,始可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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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 │「High Roller Sweets│⒈除前已抽驗2 瓶(均經拆封)外,其餘1 瓶│偵卷第55頁、│
│ │5mg 」菸油3 瓶(即警│ 外部以黑色圓型紙盒包裝(其上有原文商標│第80頁反面 │
│ │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暨商品說明)並貼有封條,惟封條已撕開。│ │
│ │8 所示) │ 瓶身係玻璃製並刻有類似骰子點數之圖案,│ │
│ │ │ 但未貼有標籤說明,另附吸管1 支(內部清│ │
│ │ │ 潔無殘液),瓶內容量未有明顯減少。 │ │
│ │ │⒉目視該瓶液面高度均接近瓶蓋。 │ │
│ │ │⒊此瓶係採一般旋轉瓶蓋。 │ │
├──┼──────────┼────────────────────┼──────┤
│ ⑨ │「The Milkman 6mg 」│⒈均以白色長四方型紙盒包裝(其上有原文商│偵卷第80頁反│
│ │菸油2 瓶(即警卷扣押│ 標暨商品說明) │面 │
│ │物品目錄表編號9 所示│⒉其中1 瓶瓶身及瓶蓋係以塑膠膜包覆,且塑│ │
│ │) │ 膠膜完整未遭撕開。 │ │
│ │ │⒊另1 瓶(瓶蓋貼有鑑定編號所用二維條碼)│ │
│ │ │ 並無外覆塑膠膜,經開啟檢視瓶內液面高度│ │
│ │ │ 幾近瓶口,並無明顯減少。 │ │
│ │ │⒋採樣其中一瓶(即⒊所示)試行開啟,係採│ │
│ │ │ 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瓶蓋始可│ │
│ │ │ 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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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⑩ │「pilot vape 30mg 」│⒈除前已抽驗2 瓶(均經拆封)外,其餘3 瓶│偵卷第57頁反│
│ │菸油5 瓶(即警卷扣押│ 瓶身均貼有標籤說明。 │面、第81頁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0所示│ ⑴其中1 瓶外部以咖啡色圓型紙盒包裝(其│ │
│ │) │ 上有原文商標),菸油瓶身及瓶蓋以塑膠│ │
│ │ │ 完整包覆未遭撕開。 │ │
│ │ │ ⑵另1 瓶外部以咖啡色圓型紙盒包裝(其上│ │
│ │ │ 有原文商標),菸油瓶身有塑膠膜,但已│ │
│ │ │ 遭撕開。 │ │
│ │ │ ⑶另1 瓶外包紙盒已不見。 │ │
│ │ │⒉目視各瓶液面高度均接近瓶蓋。 │ │
│ │ │⒊此瓶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 │
│ │ │ 瓶蓋,未試行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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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⑪ │「Five Pawns 6mg」菸│⒈除前已抽驗2 瓶(均經拆封)外,其餘4 瓶│偵卷第59頁反│
│ │油6 瓶(即警卷扣押物│ 瓶身均貼有標籤說明。 │面、第81頁 │
│ │品目錄表編號11所示)│ ⑴其中3 瓶外部以黑白相間圓型紙盒包裝(│ │
│ │ │ 其上有原文商標暨商品說明),內部菸油│ │
│ │ │ 瓶身及瓶蓋以塑膠膜包覆,且未遭撕毀。│ │
│ │ │ ⑵另1 瓶外包紙盒已不見。 │ │
│ │ │⒉目視各瓶液面高度均接近瓶蓋。 │ │
│ │ │⒊此瓶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 │
│ │ │ 瓶蓋,未試行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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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⑫ │「MYSTIQUE 6mg」菸油│⒈瓶身貼有標籤說明,外部以黑色長方型紙盒│偵卷第81頁 │
│ │8 瓶(即警卷扣押物品│ 包裝(其上有原文商標)。 │ │
│ │目錄表編號12所示) │ ⑴其中5 盒以塑膠膜包覆,外觀完整未遭撕│ │
│ │ │ 開。 │ │
│ │ │ ⑵其餘3 盒外盒塑膠膜已遭撕開,各盒內裝│ │
│ │ │ 有1 瓶玻璃製瓶身之菸油,瓶身為黑色,│ │
│ │ │ 外部貼有產品商標名稱,因瓶身黑色不透│ │
│ │ │ 明,故無法以目視方式判斷其內容量及液│ │
│ │ │ 面高度,但均有相當重量。 │ │
│ │ │⒉此瓶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 │
│ │ │ 瓶蓋,未試行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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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⑬ │「FIZZY KOLA 6mg」菸│⒈除先前抽驗2 瓶(均經拆封)外,其餘3 瓶│偵卷第61頁反│
│ │油5 瓶(即警卷扣押物│ 瓶身均貼有標籤說明,但均無紙盒外包裝或│面、第81頁反│
│ │品目錄表編號13所示)│ 其他書面說明,瓶身及瓶蓋亦無塑膠包覆。│面 │
│ │ │⒉目視各瓶瓶身標籤新舊完整度相同,液面高│ │
│ │ │ 度均滿至瓶蓋。 │ │
│ │ │⒊此瓶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 │
│ │ │ 瓶蓋,未試行開啟。 │ │
├──┼──────────┼────────────────────┼──────┤
│ ⑭ │「Mountain Dew 6mg」│⒈除先前已抽驗2 瓶(均經拆封)外,餘1 瓶│偵卷第63頁反│
│ │菸油3 瓶(即警卷扣押│ 瓶身貼有標籤,但無紙盒外包裝或其他書面│面、第81頁反│
│ │物品目錄表編號14所示│ 說明,瓶身及瓶蓋亦無塑膠包覆。 │面 │
│ │) │⒉目視瓶身標籤完整,液面高度相當接近瓶蓋│ │
│ │ │⒊此瓶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 │
│ │ │ 瓶蓋,未試行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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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⑮ │「Jazzy Boba 6mg」菸│⒈瓶身貼有標籤,但均無紙盒外包裝或其他書│偵卷第81頁反│
│ │油2 瓶(即警卷扣押物│ 面說明。 │面 │
│ │品目錄表編號15所示)│ ⑴其中1 瓶瓶身及瓶蓋無塑膠膜包覆。 │ │
│ │ │ ⑵另1 瓶瓶身及瓶蓋係以塑膠外膜加以包覆│ │
│ │ │ ,且未遭撕毀。 │ │
│ │ │⒉目視各瓶標籤新舊完整度相同,液面高度均│ │
│ │ │ 相當接近瓶蓋。 │ │
│ │ │⒊此瓶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 │
│ │ │ 瓶蓋,未試行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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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⑯ │「Sirap bandung 6mg │⒈瓶身貼有標籤,但均無紙盒外包裝或其他書│偵卷第82頁 │
│ │」菸油2 瓶(即警卷扣│ 面說明。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所│ ⑴其中1 瓶瓶身及瓶蓋有塑膠膜包覆,且未│ │
│ │示) │ 遭撕毀。 │ │
│ │ │ ⑵另1 瓶瓶身塑膠膜已遭撕開。 │ │
│ │ │⒉目視2 瓶瓶身標籤完整,液面高度相當接近│ │
│ │ │ 瓶蓋。 │ │
│ │ │⒊此瓶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 │
│ │ │ 瓶蓋,未試行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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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⑰ │「NICOTICKET 12mg 」│⒈除先前已抽驗3 瓶外,其餘3 瓶瓶身貼有標│偵卷第66、82│
│ │菸油6 瓶(即警卷扣押│ 籤,但均無紙盒外包裝或其他書面說明。 │頁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7所示│ ⑴其中2 瓶瓶身及瓶蓋有塑膠膜包覆且未遭│ │
│ │) │ 撕毀。 │ │
│ │ │ ⑵另1 瓶瓶身塑膠膜已遭撕開。 │ │
│ │ │⒉目視3 瓶瓶身標籤新舊及完整度一致,液面│ │
│ │ │ 高度相當接近瓶蓋,容量似無減少。 │ │
│ │ │⒊此瓶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 │
│ │ │ 瓶蓋,未試行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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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⑱ │「Space Jam 6mg 」菸│⒈除先前已抽驗2 瓶(均經拆封)外,其餘1 │偵卷第68頁反│
│ │油3 瓶(即警卷扣押物│ 瓶瓶身貼有標籤,但均無紙盒外包裝或其他│面、82頁 │
│ │品目錄表編號18所示)│ 書面說明,瓶身及瓶蓋無塑膠包覆。 │ │
│ │ │⒉目視該瓶瓶身標籤完整,液面高度相當接近│ │
│ │ │ 瓶蓋。 │ │
│ │ │⒊此瓶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 │
│ │ │ 瓶蓋,未試行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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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⑲ │「vaponaute 6mg 」菸│⒈除先前已抽驗2 瓶(1 瓶未拆封)外,其餘│偵卷第70頁反│
│ │油3 瓶(即警卷扣押物│ 1 瓶身貼有標籤,但無紙盒外包裝或其他書│面、82頁反面│
│ │品目錄表編號19所示)│ 面說明,瓶身及瓶蓋亦無塑膠膜加以包覆。│ │
│ │ │⒉目視該瓶瓶身標籤完整,液面高度滿至瓶蓋│ │
│ │ │⒊此瓶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 │
│ │ │ 瓶蓋,未試行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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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⑳ │「Nick's SWAG 6mg 」│⒈除先前已抽驗2 瓶(均經拆封)外,其餘5 │偵卷第72頁反│
│ │菸油7 瓶(即警卷扣押│ 瓶身貼有標籤,但均無紙盒外包裝或其他書│面、第82頁反│
│ │物品目錄表編號20所示│ 面說明。 │面 │
│ │) │ ⑴其中4 瓶瓶身及瓶蓋有塑膠膜包覆,且未│ │
│ │ │ 遭撕毀。 │ │
│ │ │ ⑵另1 瓶瓶身塑膠膜已遭撕開(瓶蓋貼有鑑│ │
│ │ │ 定編號所用二維條碼) │ │
│ │ │⒉目視瓶身標籤均完整,液面高度相當接近瓶│ │
│ │ │ 蓋。 │ │
│ │ │⒊此瓶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 │
│ │ │ 瓶蓋,未試行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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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㉑ │「Nick's Loop ninja │⒈該瓶瓶身貼有標籤,但無紙盒外包裝或其他│偵卷第82頁反│
│ │6mg 」菸油1 瓶(即警│ 書面說明,瓶身及瓶蓋無塑膠包覆。 │面 │
│ │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⒉目視該瓶瓶身標籤完整,液面高度滿至瓶蓋│ │
│ │21所示) │⒊此瓶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 │
│ │ │瓶蓋,未試行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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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㉒ │「mount baker 6mg 30│⒈該瓶瓶身貼有標籤,但無紙盒外包裝或其他│偵卷第83頁 │
│ │ml」菸油1 瓶(標籤另│ 書面說明,瓶身及瓶蓋亦無塑膠包覆。 │ │
│ │載GWAR FLUIDS JIZMOG│⒉目視該瓶瓶身標籤完整,液面高度滿至瓶蓋│ │
│ │LOBIN ,即警卷扣押物│⒊此瓶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 │ │
│ │品目錄表編號22所示)│ 開瓶蓋,未試行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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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㉓ │「BC666 6mg 」菸油1 │⒈該瓶瓶身貼有標籤,但無紙盒外包裝或其他│偵卷第83頁 │
│ │瓶(即警卷扣押物品目│ 書面說明,瓶身及瓶蓋亦無塑膠包覆。 │ │
│ │錄表編號22所示) │⒉目視該瓶瓶身標籤完整,液面高度滿至瓶蓋│ │
│ │ │⒊此瓶係採安全瓶蓋設計,須先下壓後再旋開│ │
│ │ │ 瓶蓋,未試行開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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