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智易字,105年度,31號
KSDM,105,審智易,31,201705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智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秋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10769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秋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負擔。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1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王秋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 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改制前之商標主管 機關即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圖樣,且 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商標名稱、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 詳如附表一所示),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 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王秋香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 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4年8月14日10時15分前之某時 許,在高雄市三多市場,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 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販入連同附表二編號1 至31所示之仿冒附表一商標之商品後,隨即同時在其位於高 雄市大社區金龍路大社市場(下稱大社市場)所擺設之攤位 內,陳列附表二編號1至31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並以每件 30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嗣於104年7月17日某時許 ,警方接獲關於在大社市場販賣仿冒商品之線報,遂派員前 往蒐證而購得仿冒adidas服飾1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 品後,復於104年8月14日10時15分派員前往查處,當場扣得 如附表二所示商品,經送請鑑定確認附表二編號1至31係仿 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彪馬(起訴書誤載為 彪虎,應予更正)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拉克絲蒂股份有 限公司、DHK 零售有限公司、TBL 授權有限責任公司、普威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雅服商會股份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馬爾 悌耶公司、肯諾股份有限公司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下稱卡文克雷恩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秋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 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卷 第8頁,審智易卷二第49、58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審定號照片對照表各1份(警 卷第8-12、23-35 頁,偵卷第10-14 頁),告訴人阿迪達斯 公司提出之104 年9 月16日刑事告訴狀、刑事委任狀、委任 狀(POWER OF ATTORNEY )、104 年7 月20日、104 年9 月 16日鑑定報告書各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2 份(警卷第18-21 、37-38 、42- 43頁),告訴人固喜 歡固喜公司提出之104 年10月20日刑事告訴狀、刑事委任狀 、委任狀(POWER OF ATTORNEY )、104 年10月20日鑑定報 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警卷第 46-52 頁),告訴人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提出之104 年9 月17 日刑事告訴狀、刑事委任狀、委任狀(POWER OF ATTORNEY)、104 年9 月17日鑑定報告書各1 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 份(警卷第54-60 頁),告訴 人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104 年9 月30日刑事告訴狀 、刑事委任狀、委任狀(POWER OF ATTORNEY )、104 年9 月30日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 1 份(警卷第62-67 頁),告訴人DHK 零售有限公司提出之 104 年9 月2 日鑑定報告書、委任狀(POWER OF ATTORNEY )各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 份(警卷 第68- 71頁),告訴人TBL 授權有限責任公司提出之104 年 9 月14日鑑定報告書、委任狀(POWER OF ATTORNEY )各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份(警卷第72-7 5頁),被害人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提出之台灣國 際專利事務所104年9月30日說明函、104年9月8日鑑定報告 、鑑價報告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份 (警卷第77-81頁),被害人美商利惠公司提出之台灣國際 專利事務所104年9月30日說明函、104年9月2日鑑定報告書 、商品估價報告書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 服務2份(警卷第82-86頁),被害人加拿大‧羅茲加拿大公



司提出之台灣國際專利事務所104年10月5日說明函、調查報 告(Examination Report)、估價報告(Valuation Report )、調查報告附件(Attachment to the Examination Report)各1份、附件照片6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2份(警卷第88-96頁),被害人法商‧畢佛爾艾弗 公司提出之台灣國際專利事務所104年9月30日說明函、104 年9 月2 日鑑識證明、鑑價報告、授權書暨中譯本(Letter of Authoriz ation)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2份(警卷第97-105頁),被害人盧森堡商普瑞得有 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104年8月28日刑事陳報狀、鑑定證 明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各1份、授權委任 狀(POWER OF ATTORNEY)、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各2份(警卷第106-11 4頁),被害人必爾斯藍基股 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3日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各1份、NIKE產品鑑定書3份(警卷第115-119頁),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匡威分公司104年9月3日函、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CONVERSE產品鑑定書各1份 (警卷第120-122頁),告訴人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 9月25日刑事告訴狀、鑑定報告書暨附件、鑑定委託書、鑑 定能力證明書、刑事委任狀各1份、商標註冊資料9份(警卷 第123-134、136 -1 38頁),告訴人雅服商會股份有限公司 提出之鑑定報告書暨附件、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POWER OF ATTORNEY)、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份(警卷第139-144頁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出之104年9月11日 刑事告訴狀、被告侵害LV相關商標一覽表、104年8月31日鑑 定報告、104年9月1日刑事委任狀、104年6月23日委任狀( POWER OF ATTORNEY)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8份(警卷第145-147、154-155、159、161-169頁) ,告訴人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104年9月11日刑事告 訴狀、被告侵害KENZO相關商標一覽表、104年8月31日鑑定 報告書、104 年9 月 2 日刑事委任狀、委任狀(POWER OF ATTORNEY)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份 、鑑定物品照片12張(警卷第170-173、175-177、181、183 -185頁),告訴人卡文克雷恩公司提出之104年8月28日刑事 告訴狀、104年8月26日鑑定報告暨附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3份、鑑定物品照片13張(警卷第190-195 、200-204頁),被害人英屬百慕達商蓋世威國際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提出之105年2月19日鑑定報告書1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份(警卷第205-207頁),被害 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105年3月31日鑑定報告、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警卷第209-211頁 )及掃蕩現場照片2張(警卷第36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 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 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買方倘為協助警察辦案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 實際買受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自非販賣既 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 件員警於104年7月17日某時許,前往大社市場佯為顧客購得 仿冒adidas服飾1件,係基於蒐證目的所為,並無買受之真 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被告所為乃屬販賣行 為之未遂階段,然因商標法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自無法 逕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相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 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 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 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刑法上所稱「陳列 」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 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裁判要旨參照),故被告自不詳時間 起至104年8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開攤位陳列仿冒附表 二所示商標商品,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單純一 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各商標專用權人 之商標專用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私利,意圖販賣而 陳列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 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 象,所為實不足取。復斟酌被告係以在大社市場攤位陳列之 方式,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1所示之仿冒附表一商標 商品達1,120件,數量非微。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其 前未曾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素行尚佳;另被告已與商標權人卡文克雷恩公司、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經該二商標權人表示願予 被告自新機會,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陳報狀、刑事撤回 告訴狀及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憑(審智易卷一第121、122、 191、192頁),又被告雖有意與阿迪達斯公司等數名商標權 人和解,惟因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而未果,而尚未實際 填補其等損失,此亦有本院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 表、報到單等附卷為佐(審智易卷一第172至177、187頁) ,復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受僱於市場攤販、 月收入約2萬元至25,000元、業經法院裁准更生方案等情(



審智易卷二第29至32、72頁)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五、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 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74條所明定;至於暫不執 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 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 ,予以審酌裁量,並不以被害人或告訴人之同意為必要(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48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阿迪達 斯等公司複代理人陳引奕、商標權人肯諾股份有限公司、路 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雖分以言詞或書狀陳明被告尚未賠償、 不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意(審智易卷一第170、171頁, 審智易卷二第73頁),然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 後已坦承犯行,復與商標權人卡文克雷恩公司、普威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被告已依附表三所示調解條件給付卡 文克雷恩公司部分分期款項(被告另有遲付106年3月及4月 份分期款項情事,經被告與卡文克雷恩公司複代理人王淳律 師陳明在卷【參審智易卷二第72、73頁】),可見被告有積 極彌補其所犯過錯之意,諒已知悔改,足認其經此偵、審程 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 告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3年。另斟酌被告與告訴人 卡文克雷恩公司和解條件係分期賠償,尚未給付完畢之情, 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其履行上開調解條件之負擔,乃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三所 示方式,支付附表三所示金額予告訴人卡文克雷恩公司。被 告如有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指明。
六、按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 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準此,縱行為人行為時係在105年6月30日以 前,如法院裁判時係在105年7月1日以後,關於沒收部分, 仍應逕行適用105年7月1日生效之相關規定,而毋須先依刑 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擇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而為適 用,先予敘明。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 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而105年7月1日前施 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



用,此固為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明定,惟因商標法 第98條規定亦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 日施行,是以,於105年7月1日以後,如有依修正後第98條 規定應予沒收之情形,仍應直接適用各該規定,而無刑法施 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之適用。至修正後第98條規定,僅 係將沒收客體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為「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此僅係法條文字 修正,非屬法律變更,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經查,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1至31所示之仿冒商品,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 條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所陳列之商品,應依同法第98條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備註 │
├──┼──────┼───────┼──────┼──────────┼────┤
│ 1 │adidas文字及│阿迪達斯公司 │第00000000號│衣服 │提出告訴│
│ │圖樣 │ │第00000000號│ │ │
├──┼──────┼───────┼──────┼──────────┼────┤
│ 2 │GUCCI文字及 │固喜歡固喜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 │提出告訴│
│ │圖樣 │ │ │ │(起訴書│
│ │ │ │ │ │誤載為不│
│ │ │ │ │ │提告訴)│




├──┼──────┼───────┼──────┼──────────┼────┤
│ 3 │PUMA文字及圖│彪馬歐洲公開有│第00000000號│衣服 │提出告訴│
│ │樣 │限責任公司(起│第00000000號│ │ │
│ │ │訴書誤載為彪虎│ │ │ │
│ │ │歐洲公開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4 │LACOSTE文字 │拉克絲蒂股份有│第00000000號│衣服 │提出告訴│
│ │及圖樣 │限公司 │ │ │ │
├──┼──────┼───────┼──────┼──────────┼────┤
│ 5 │SUPERDRY文字│DKH零售有限公 │第00000000號│衣服 │提出告訴│
│ │(起訴書誤載│司 │第00000000號│ │ │
│ │為SUPER) │ │ │ │ │
├──┼──────┼───────┼──────┼──────────┼────┤
│ 6 │TIMBERLAND文│TBL授權有限責 │第00000000號│衣服 │提出告訴│
│ │字及圖樣 │任公司 │第00000000號│ │ │
├──┼──────┼───────┼──────┼──────────┼────┤
│ 7 │POLO文字及圖│波露羅蘭公司有│第00000000號│衣服 │不提告訴│
│ │樣 │限合夥 │第00000000號│ │ │
├──┼──────┼───────┼──────┼──────────┼────┤
│ 8 │LEVI'S文字 │利惠公司 │第00000000號│衣服、男裝、女裝(類│不提告訴│
│ │ │ │第00000000號│似組群) │ │
├──┼──────┼───────┼──────┼──────────┼────┤
│ 9 │ROOTS文字及 │羅茲加拿大有限│第00000000號│寬鬆上衣 │不提告訴│
│ │圖樣 │公司 │第00000000號│ │ │
├──┼──────┼───────┼──────┼──────────┼────┤
│ 10 │agens'b文字 │畢佛爾艾弗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各種男女服裝、│不提告訴│
│ │及圖樣 │ │(起訴書誤載│童裝(類似組群) │ │
│ │ │ │為第00000000│ │ │
│ │ │ │號) │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11 │PRADA文字 │普瑞得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寬鬆上衣 │不提告訴│
├──┼──────┼───────┼──────┼──────────┼────┤
│ 12 │BURBERRY文字│布拜里公司 │第00000000號│衣服 │不提告訴│
├──┼──────┼───────┼──────┼──────────┼────┤
│ 13 │NIKE文字及圖│耐克創新有限合│第00000000號│衣服 │不提告訴│
│ │樣 │夥公司 │ │ │ │
├──┼──────┼───────┼──────┼──────────┼────┤
│ 14 │CONVERSE文字│康威斯公司 │第00000000號│衣服 │不提告訴│




│ │及圖樣 │ │ │ │ │
├──┼──────┼───────┼──────┼──────────┼────┤
│ 15 │鬼洗文字及圖│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衣服(類似組群) │提出告訴│
│ │樣 │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16 │地藏王文字│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衣服(類似組群) │提出告訴│
│ │及圖樣 │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17 │NIPPON BLUE │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衣服(類似組群) │提出告訴│
│ │文字 │限公司 │ │ │ │
├──┼──────┼───────┼──────┼──────────┼────┤
│ 18 │TEDMAN'S文字│雅服商會股份有│第00000000號│衣服(類似組群) │提出告訴│
│ │及圖樣 │限公司 │ │ │ │
├──┼──────┼───────┼──────┼──────────┼────┤
│ 19 │LV文字及圖樣│路易威登馬爾悌│第00000000號│衣服(類似組群) │提出告訴│
│ │ │耶公司 │第00000000號│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 │(起訴書重複│ │ │
│ │ │ │記載為第0082│ │ │
│ │ │ │7212號) │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20 │KENZO文字及 │肯諾股份有限公│第00000000號│寬鬆短杉、衣服(類似│提出告訴│
│ │圖樣 │司 │第00000000號│組群) │ │
├──┼──────┼───────┼──────┼──────────┼────┤
│ 21 │CK文字 │卡文克雷恩商標│第00000000號│衣服 │提出告訴│
│ │ │信託公司 │第00000000號│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22 │K-SWISS文字 │K史威斯公司 │第00000000號│衣服(類似組群) │不提告訴│
│ │及圖樣 │ │第00000000號│ │ │
│ │ │ │ │ │ │




├──┼──────┼───────┼──────┼──────────┼────┤
│ 23 │賓士圖樣 │戴姆勒股份有限│第00000000號│衣服(類似組群) │不提告訴│
│ │ │公司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仿冒商品 │數量 │備註 │
├──┼────────────┼───┼─────────┤
│ 1 │adidas上衣 │232件 │ │
├──┼────────────┼───┼─────────┤
│ 2 │adidas外套 │14件 │ │
├──┼────────────┼───┼─────────┤
│ 3 │adidas褲子 │40件 │ │
├──┼────────────┼───┼─────────┤
│ 4 │polo上衣 │101件 │ │
├──┼────────────┼───┼─────────┤
│ 5 │polo褲子 │1件 │ │
├──┼────────────┼───┼─────────┤
│ 6 │levis上衣 │54件 │ │
├──┼────────────┼───┼─────────┤
│ 7 │Gucci上衣 │4件 │ │
├──┼────────────┼───┼─────────┤
│ 8 │Burberry上衣 │4件 │ │
├──┼────────────┼───┼─────────┤
│ 9 │prada上衣 │2件 │ │
├──┼────────────┼───┼─────────┤
│ 10 │NIKE上衣 │54件 │ │
├──┼────────────┼───┼─────────┤
│ 11 │NIKE外套 │10件 │ │
├──┼────────────┼───┼─────────┤
│ 12 │NIKE褲子 │15件 │ │
├──┼────────────┼───┼─────────┤
│ 13 │puma上衣 │104件 │ │
├──┼────────────┼───┼─────────┤
│ 14 │puma褲子 │15件 │ │
├──┼────────────┼───┼─────────┤
│ 15 │roots上衣 │101件 │ │
├──┼────────────┼───┼─────────┤
│ 16 │LACOSTE上衣 │19件 │ │




├──┼────────────┼───┼─────────┤
│ 17 │SUPERDRY極度乾燥上衣 │45件 │ │
├──┼────────────┼───┼─────────┤
│ 18 │CONVERSE上衣 │34件 │ │
├──┼────────────┼───┼─────────┤
│ 19 │地藏小王上衣 │75件 │ │
├──┼────────────┼───┼─────────┤
│ 20 │地藏小王外套 │5件 │ │
├──┼────────────┼───┼─────────┤
│ 21 │地藏小王褲子 │7件 │ │
├──┼────────────┼───┼─────────┤
│ 22 │鬼洗上衣 │34件 │ │
├──┼────────────┼───┼─────────┤
│ 23 │LV上衣 │3件 │ │
├──┼────────────┼───┼─────────┤
│ 24 │KENZO上衣 │18件 │ │
├──┼────────────┼───┼─────────┤
│ 25 │TEDMAN'S上衣 │26件 │起訴書編號27 │
├──┼────────────┼───┼─────────┤
│ 26 │CK上衣 │2件 │起訴書編號28 │
├──┼────────────┼───┼─────────┤
│ 27 │日本藍上衣 │8件 │起訴書編號31 │
├──┼────────────┼───┼─────────┤
│ 28 │K-SWISS上衣 │45件 │起訴書編號32 │
├──┼────────────┼───┼─────────┤
│ 29 │Timberland上衣 │1件 │起訴書編號33 │
├──┼────────────┼───┼─────────┤
│ 30 │賓士上衣 │4件 │起訴書編號35 │
├──┼────────────┼───┼─────────┤
│ 31 │agens.b上衣 │43件 │起訴書編號38 │
├──┼────────────┼───┼─────────┤
│ 32 │A&F上衣 │5件 │無鑑定人 │
│ │ │ │(起訴書編號25) │
├──┼────────────┼───┼─────────┤
│ 33 │A&F褲子 │4件 │無鑑定人 │
│ │ │ │(起訴書編號26) │
├──┼────────────┼───┼─────────┤
│ 34 │chrome hearts上衣 │11件 │無鑑定人 │
│ │ │ │(起訴書編號29) │
├──┼────────────┼───┼─────────┤




│ 35 │EVISU惠比壽上衣 │9件 │無鑑定人 │
│ │(起訴書誤載為EVISE) │ │(起訴書編號30) │
├──┼────────────┼───┼─────────┤
│ 36 │LAMBORGHINI上衣 │6件 │無鑑定人 │
│ │ │ │(起訴書編號34) │
├──┼────────────┼───┼─────────┤
│ 37 │FERRARI褲子 │4件 │無鑑定人 │
│ │ │ │(起訴書編號36) │
├──┼────────────┼───┼─────────┤
│ 38 │ARMANI上衣 │5件 │無鑑定人 │
│ │ │ │(起訴書編號37) │
└──┴────────────┴───┴─────────┘
附表三(被告緩刑所附條件):
┌─────────┬────┬──────────────┐
│給付對象 │給付總額│給付方式 │
├─────────┼────┼──────────────┤
│卡文克雷恩商標 │新臺幣 │自105年12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
│信託公司 │30,000元│,共分為30期,每月為一期,按│
│ │ │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1000│
│ │ │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
│ │ │期。 │
└─────────┴────┴──────────────┘

1/1頁


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蓋世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布拜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喜歡固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