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337號
KSDM,105,交簡附民,337,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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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田昆揚 
      田林虹吟
      田祥樟 
      田暉羽 
      田堡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被   告 鄭立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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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