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4年度,6號
KSDM,104,金訴,6,20170531,4

1/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訴字第6號
                   104年度金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泓慶
選任辯護人 王怡雯律師
被   告 王紫玲(原名王淑玲)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鄭世紘(原名鄭海鵬)
指定辯護人 陳者翰律師
被   告 仲家傑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林明勳
選任辯護人 李偉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偵字419
7、103年偵字24834、104年偵字3218);及追加起訴(104年偵
字8224、104年偵字8998、104年偵字11246、104年偵字12226)
,暨移送併辦(台北地檢104年偵續字109、高雄地檢104年偵字
1198、高雄地檢105年偵字28517),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泓慶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王紫玲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鄭世紘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仲家傑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林明勳無罪。
事 實
一、黃品龍先後於99年8月30日、100年12月20日分別成立帝偉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帝偉公司)、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簡稱:帝緯公司),為吸金集團所屬公司,並為公 司實際負責人。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分別於99年8月、



99年底、100年6月10日任職集團所屬公司。王紫玲呂泓慶 略任主任、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等職後,呂泓慶自100年 帝緯公司成立時起擔任總經理,王紫玲於101年初起任副總 經理,鄭世紘則於101年1月擔任經理,再於101年9月升任台 北分公司協理。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明知帝偉 、帝緯公司均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且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 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詎黃品龍自始 即與呂泓慶王紫玲,101年1月間渠等三人再與任經理之鄭 世紘,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犯意聯絡(鄭 世紘犯意起於101年1月任經理後),由黃品龍擔任吸金集團 首腦,實際操控集團決策(包括訂定集團經營目標、方向及 會議召集);呂泓慶負責吸金集團吸金方案之細節規劃、業 務獎金及客戶獲利制度制定、與外部廠商接洽事宜;王紫玲 負責吸金集團之業務員應徵管理、業務部門之業務督導;鄭 世紘負責業務員教育訓練及管理帝緯公司北區分公司,以如 附表一所示未開發「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已開發土地承 租開發認購契約(以在台東縣土地種植荖葉為由)」、MT太 郎日式拉麵連鎖加盟隱名合夥、MT&GO共創加盟消費專案、 MT&GO團協共享消費專案高級經銷商、MT&GO團協共享消費專 案黃金經銷商、MT&GO團協共享消費專案白金經銷商等7種吸 金方案(方案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並僱用、帶領業務員許 秉承、李耀輝、鄭茜穎、孫鐲華、林志祥、孫崇盛、郭芸蓁 、莊雅琳、母志強歐佩樑(上開10人經不起訴處分)等業 務員,以上開7種吸金方案可保證每月發放紅利,且紅利換 算遠高於銀行定存手法,對外招攬投資吸金,使投資人交付 投資款後,再由吸金集團之行政經理兼會計盧郁如(經不起 訴處分)負責確認收受投資款及將吸金款項匯存入帝偉公司 土地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帝偉公 司土銀中正分行帳戶)、帝緯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帝緯公司台新銀行苓 雅分行帳戶)內。黃品龍為首之吸金集團以此方式,自100 年間起至102年4月間止,招攬附表二所示投資人投入資金參 與如附表一所示吸金方案(各投資人投資時間、金額、吸金 方案與招攬之業務員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唯附表二編號1 至9、11、76所示所示投資未開發及已開發土地承租開發認 購契約部分,鄭世紘尚非公司核心幹部,無共同犯意聯絡, 與鄭世紘無涉)。嗣於102年間,上開吸金集團無法履行每 月應付投資人紅利,經投資人分向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案,經高雄市調處、苓雅分局分 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查獲(黃品龍依法通緝中)。二、詎於帝偉、帝緯公司於102年7月29日遭搜索後,黃品龍另行 起意,指示仲家傑於102年8月2日在高雄市○鎮區○○○路 000號10樓之2成立富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簡稱:富運公司 )。嗣黃品龍、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明知富運公司非依 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 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 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之單一犯意聯絡,於102年9月間起,由黃品龍擔任富運公 司總裁,王紫玲擔任富運公司副總經理負責業務員業績督導 及收取投資人投資款,仲家傑擔任富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並在富運公司內化名為賴恆達擔任經理職務,鄭世紘擔任富 運公司教育長負責業務員之訓練。渠4人即利用yes123求職 網等方式,吸引林淑芬、張烜齊、周婷婷、劉慶鴻、曾宇濰 、葉羽蓁、簡裕峰黃昭瑋陳雪君陳家儀等人進入富運 公司擔任業務及行政人員。渠等四人再對此等業務或行政人 員宣稱富運公司經營724OPTION平台從事二元期權交易,欲 投資前需參加「儲蓄專案」,最小單位美金2000元,以固定 匯率1:34計算(即新臺幣6萬8000元),並約定為期20個月 ,投資期間可固定領取操盤積分(本金5%,每月領取)及 會員積分(本金10%,每2個月領取),20個月期滿後共可 領回10萬800元,換算年利率約為29%可保證獲利(附表三 之1方案)。藉此吸引、要求上述業務或行政人員必須參與 投資724OPTION儲蓄專案(投資時間與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 ),再由前述林淑芬、張烜齊、劉慶鴻、曾宇濰、葉羽蓁、 黃昭瑋陳雪君等業務員對外招攬投資人參與724OPTION儲 蓄專案,並於招攬投資時對投資人標榜724OPTION儲蓄專案 為「零風險、保證獲利」,以此方式招攬如附表四所示之不 特定人參與投資724OPTION儲蓄專案。總計於102年9月起至 103年1月28日期間,以724OPTION儲蓄專案招攬收受不特定 人之投資(投資人及金額,詳如附表四),迄103年3月間以 操作虧損為由停止支付紅利。除上述724OPTION儲蓄專案之 吸金方案外,黃品龍、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又於102 年10月間邀集住在北部,誤信黃品龍確有意經營荖葉產銷, 而無與黃品龍等人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的 林明勳,在桃園市○○路00號成立富運公司之桃園地區營業 據點,由林明勳在北部地區,暨由黃品龍、王紫玲、鄭世紘 、仲家傑,在高雄地區以荖葉專案(附表三之2所示)對外



吸金,招攬投資人投資台東農地租賃種植荖葉之方式(每單 位5萬5000元,投資期間3年,前9個月生長期每月領取投資 本金1%,9個月以後依產地牌價每月可領取1800元至3480元 不等之紅利,吸引林淑芬等人投資荖葉專案(投資人及金額 ,詳如附表四)。嗣於103年7月間,富運公司因無法按時給 付投資人紅利。林明勳查覺有異後,遂於103年9月24日在上 開富運公司原桃園市○○路00號之營業據點,另成立明陽系 統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明陽公司),並將由其所個人招攬 之投資人合約書,改以明陽公司名義重新簽署荖葉專案合約 (黃品龍、王紫玲、鄭世紘、仲家傑以724OPTION儲蓄專案 、荖葉專案等兩個方案吸金之投資人及金額,詳如附表四所 示)。嗣因投資人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高雄市調查處檢 舉,經高雄地檢署指揮高雄市調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 大隊於104年3月26日持搜索票對黃品龍、仲家傑王紫玲、 鄭世紘等住處及前揭富運公司桃園營業處等處搜索,並查扣 存摺、筆記、合約、印章等物(黃品龍依法通緝中)。三、案經高雄市調查處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高雄地 檢署偵查後起訴(104金訴6)。暨經被害人曾宇濰、張烜齊 、劉慶鴻告訴暨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報告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追加起訴(104金訴7)。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追加起訴:
一、104年金訴字7號案件(被告黃品龍、王紫玲、鄭世紘、仲家 傑、林明勳),依追加起訴書事實欄所載,檢察官就被告林 明勳,僅起訴其涉犯荖葉專案部分,而不包括724option部 分。亦即724option專案的被害人,檢察官並未認定及起訴 被告林明勳為共犯等情,業經本院向公訴檢察官確認無訛, 有106年2月9日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核先敘明。二、為此,被告被訴案號如下:被告王紫玲、鄭世紘(104年金 訴字6號、7號)、被告呂泓慶(104年金訴字6號)、被告仲 家傑、林明勳(104年金訴字7號)。
貳、移送併辦:
一、台北地檢104年偵續字109(被告黃品龍,帝偉公司被害人方 清滿,詳附表二75所示)、高雄地檢104年偵字1198(被告 鄭世紘,帝偉公司被害人洪端鞠、張齊庭,詳附表二76所示 )、高雄地檢105年偵字28517(被告黃品龍,帝偉公司被害 人方清滿,詳附表二75所示),三件移送併辦意旨書所列被 告雖均未列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亦非104年偵續字109、 105年偵字28517併辦意旨書所列被告。



二、唯併辦意旨所示附表二75投資,與被告王紫玲呂泓慶、鄭 世紘有罪部分;附表二76投資,與被告王紫玲呂泓慶有罪 部分,具實質上一罪關係,核先敘明。
參、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159條之5規定甚明。經查 ,本判決後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原已 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外, 其餘之傳聞證據亦經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表示同意有證據 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 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逕依同法第 159條之5規定,認上述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乙、帝偉、帝緯公司部分:
壹、被告王紫玲、鄭世紘、呂泓慶辯解:
一、被告王紫玲
㈠、本人:
1、先稱:起訴事實部分認罪,部分不認罪。不認罪部分是我沒 有參與公司決策,我只是聽命行事,照黃品龍他們指示,向 下宣導帶領業務。我未制定方案,我是副總,我只作副總該 做的工作。
2、再改稱:我是帝緯公司副總,我有教導業務人員從事招攬業 務及輔導業務,但方案不是我制定。我不懂法律,不知道違 反銀行法,警察去搜索帝緯時,我才知道在偵辦銀行法。3、又改稱:帝緯部分我剛開始投資30萬,我不知道涉犯銀行法 ,我不認罪。
㈡、辯護人:
1、王紫玲雖在帝緯擔任副總,但認為公司方案合法,所以自己 也有投資30萬元,由此可推斷任職時,王紫玲主觀上認為公 司方案是合法投資。
2、王紫玲並非公司核心幹部,未招攬投資人。審理時許秉承、 孫鐲華、莊雅琳、孫崇盛證稱:只看到王紫玲進出黃品龍辦 公室,並沒有看到鄭世紘、王紫玲參與制定吸金方案。因此 前揭證人於警詢、調訊時所稱王紫玲、鄭世紘參與制定吸金 專案,應該只是臆測,而非親自目睹。鄭世紘於審理時也否 認王紫玲參與制定方案。因此方案是黃品龍自行制定,王紫



玲未參與相關方案制定。
3、帝緯公司方案的利率,低於起訴書所載利率,且未保證獲利 ,不構成銀行法顯不相當的利率。
二、被告鄭世紘:
㈠、被告本人:
1、我雖有起訴書所載行為,但我有帶人去實地查證,當時不知 道違反銀行法。
2、我確有教育員工做教育訓練,但方案是由公司核心黃品龍、 王紫玲呂泓慶開會討論,再由黃品龍決定,我並非核心, 也未參與擬定方案。
3、我是100年10月加入公司,莊雅琳,許秉承比我早進公司, 很多被害人是我進公司以前投資。檢調偵辦帝緯時,黃品龍 及相關人員全被放出來,也未交保及起訴,黃品龍說檢察官 未押他,沒事情沒問題,所以當時我仍不知違反銀行法,因 此帝緯部分我否犯罪。
㈡、辯護人:
1、帝緯部分:王紫玲呂泓慶證稱投資計畫是黃品龍制定,鄭 世紘僅去宣導計畫,與其他不起訴處分的員工相同。MT太郎 日式拉麵店、MT&GO,有實際店面及營業,且有實際種植荖 葉,不能因黃品龍掏空資產,就認定是違法吸金。2、顯不相當之標準,不應直接比較銀行利率。帝緯公司還不出 錢,鄭世紘個人有補償某些被害人,例如洪端鞠證稱帝緯部 分鄭世紘有拿錢補償。且被告自己有投資,還拿家人的錢投 資。被告並非帝緯公司核心人員。
三、被告呂泓慶部分:
㈠、被告本人:
1、否認犯罪,我透過朋友介紹去帝緯上班,約99年9月中旬進 帝緯公司。我在帝緯任總經理,但只是聽黃品龍命令,從事 採購及與廠商接洽。我沒有參與方案制定,企劃案與我沒關 ,方案是黃品龍擬好稿後,叫我們進去,說是他寫的,要我 們把稿變成宣導,並打成正式文件後交給他。
2、自己法律知識不足,進公司後,依荖葉、MT&GO、拉麵店合 約書,我的認知是合法,無法判斷是否違反銀行法。3、我自己也有投資荖葉,荖葉發展到一個階段,可能沒有土地 租賃時,黃品龍要推MT&GO專案,他給我們指示,有開店面 ,當時覺得這方案不錯,我投資88萬。公司收起來,我也是 血本無歸等語。
㈡、辯護人:
1、系爭七項方案的紅利,起訴書換算之年利率有誤,例如荖葉 方案,契約記載是預期利率每月1250元,並非記載每月固定



發放1250元,MT&GO契約也有記載投資者應配合公司活動, 經銷商每月要推銷達3000元以上。契約有記載發紅利的條件 ,證人洪端鞠、莊雅玲說這些方案沒有返還本金。而且投資 荖葉案有風險,拉麵店要扣除人事管銷營運成本。契約未記 載固定利率,也沒有保本,檢察官忽略契約記載提醒投資者 的條件及風險。起訴書附表一換算利率高達29.4%以上顯有 錯誤。何況,依孫鐲華等人證詞,呂泓慶佈達公司方案時, 是依契約公式換算每月或每年可獲利潤,沒有要他們向投資 者保證獲利。
2、呂泓慶於99年9月初到公司,公司確有租地種荖葉,實體經 營拉麵店,MT&GO實際引進商品,讓投資者批發,呂泓慶主 觀上認為契約合法,當時公司營運狀況良好,投資者獲利不 錯。呂泓慶自己在99年12月投資荖葉專案30萬元,及101年5 月23日以其妻吳怡萱名義投資MT&GO88萬元。網路部分依契 約發放紅利,事後完全沒領到錢,後來只領到三千元車馬費 薪資補貼,呂泓慶也是血本無歸。
3、呂泓慶一直認為公司是因租地種荖葉,後續拉麵店又增加數 家分店,成本一時週轉不來,公司營運不佳才無法如期依約 分發紅利給投資人。帝緯公司末期經營不善,呂泓慶有依黃 品龍指示,協助公司與投資人和解,呂泓慶並無違反銀行法 及詐欺罪的主觀犯意。
4、呂泓慶在帝緯公司任總經理,工作只是文書擅打,廣告編排 ,MT&GO是向商家募集商品,這些都是受黃品龍指示。呂泓 慶未參與產品方案細節、員工獲利獎金、客戶獲利制度的實 質規劃。依王紫玲等人證述,是黃品龍自行擬定再交呂泓慶 擅打成文書。由仲家傑在富運公司雖任董事長,實際工作也 是打電腦,應可證明黃品龍的一貫模式,是找第三人掛名重 要幹部,決策權在黃品龍手上。
5、起訴書雖認定七項方案是黃品龍、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 開會制定出來,呂泓慶實質參與契約制定。且審理時鄭雅鈴 、孫鐲華、孫崇盛證稱,曾在公司看過這幾位被告到黃品龍 辦公室開會,開完後就訂出方案。但他們並未經歷這些會議 ,不知方案如何制定出來,母志強也稱都是聽鄭世紘告知, 自己沒有親身經歷。因此不能以他們的證詞推認呂泓慶參與 契約制定。
6、契約內容並未保證獲利,與銀行法第29條1項、29條之1規定 不合,呂泓慶在公司任職,幫忙宣達契約方案給員工時,主 觀上沒有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罪犯意,事後並協助公司與投資 人和解,請諭知被告呂泓慶無罪。
貳、經查:




一、訊據被告王紫玲、鄭世紘、呂泓慶於本院審理時,雖均否認 犯罪,並以前詞置辯。然黃品龍先後設立帝偉、帝緯公司( 詳如附表五之㈠),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許 秉承、李耀輝、盧郁如、孫崇盛、鄭茜穎、孫鐲華、莊雅琳 、母志強仲家傑林志祥、郭芸蓁、歐佩樑先後任職帝偉 、帝緯公司等情,有附表五之㈠、㈡、㈢證據可佐。又帝偉 、帝緯公司推出附表一方案,邀得不特定人交付附表二所示 款項,亦有附表二物證及人證可稽。
二、至於被告王紫玲、鄭世紘、呂泓慶雖以前詞置辯,惟黃品龍 、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均為公司核心幹部及管理階層, 參與公司經營及方案制度之討論擬定(詳後述),且黃品龍 設計之各種方案顯然意在吸金,而非用於投資生產,所收款 項都是存款且利率過高(詳後述),所辯並無足採。參、黃品龍、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均為公司核心幹部及管理 階層,參與公司方案制度之討論及擬定:
一、黃品龍雖曾稱:公司由其決策經營,投資方案、獎金制度最 後由其決定(附表七㈠)。被告呂泓慶於偵查中稱:其未與 黃品龍、王紫玲、鄭世紘在黃品龍辦公室開核心幹部會議, 決定公司經營方向及政策。公司也不會開主管會議及業務會 議,都是王紫玲向各組業務主管瞭解業績後,直接向黃品龍 報告,不會透過我。若業務有疑問,都由王紫玲跟業務解說 。嗣於本院審理時稱:我在帝緯都從事文書電腦打字,黃品 龍進到公司後,會找我、王紫玲、鄭世紘等人開會,但沒有 與我們討論投資方案,只是跟我們宣布而已。黃品龍不在時 ,業務決策都由王紫玲決定,我只負責與廠商接洽及文書工 作。MT&GO、拉麵等所有專案,都是黃品龍自己想出來,不 會跟我們討論,黃品龍進公司再將構想跟我們說,叫我們執 行。例如文宣或MT&GO等獎金制度要怎樣,他寫在A4紙上向 我們說明,再交待我轉成電腦打字,打字後我再交給盧郁如 。黃品龍進公司後,雖會找我、王紫玲、鄭世紘、李耀輝、 許秉承到他辦公室邊聊邊說及宣布,但我們無法影響變更黃 品龍制定的計劃。我是總經理,只做傳遞文件工作,其他什 麼工作都沒做。又如土地承租開發認購契約書就是黃品龍接 洽找律師定的;黃品龍叫我們進辦公室,拿荖葉合約書給我 ,叫我編排。黃品龍陸續交付已載有條款之合約書、經營需 知等資料給我,叫我做封面,訂成一本拿給會計,我再拿給 盧郁如,說有需要就自己印。黃品龍公布方案內容時,我聽 不懂就裝懂,因為業務不關我的事等語(詳附表七㈣)。被 告鄭世紘辯稱:我不是公司核心幹部,也未參與擬定方案( 詳附表七㈢)。本院審理時,被告王紫玲辯稱:各該方案、



獎金均由黃品龍研擬設計決策,黃品龍係會議中單純公佈告 知渠等如何作。公司方案內容,不是我們開會決定的等語; 暨稱:臺北分公司設立後,呂泓慶、黃品龍、鄭世紘有時在 臺北,沒辦法常開會等語。並附和呂泓慶說詞稱:我知道合 約書是呂泓慶製作的,黃品龍會交待呂泓慶製作表格找廠商 印刷,我不清楚合約書文字是否是呂泓慶製作,黃品龍給呂 泓慶手稿,叫他去製作。我不清楚手稿內容,也未參與製作 過程,我拿到文書資料會再問呂泓慶。黃品龍、呂泓慶先知 第一手訊息。獎金、獲利都是黃品龍決定。呂泓慶參加會議 時有給建議,但沒有具體表達一定要採納他的意見等語。許 秉承104年11月5日亦稱:呂泓慶在公司主要是行政、文書方 面,例如接洽廠商或黃品龍交待的宣導等語。
二、經查:
㈠、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為公司核心幹部、核心管理階層等 情,業據黃品龍、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陳明在卷:1、黃品龍明確指稱: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均為公司主要幹 部,呂泓慶擔任總經理,負責帝緯國際文書企劃、獎金制度 的制訂,王紫玲擔任執行副總經理,負責帝緯國際業務部門 的人員訓練及人事管理,鄭世紘擔任協理,負責台北地區業 務推廣。我有與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討論投資方案、獎 金制度等語(附表六㈠1、附表七㈠1)。
2、被告王紫玲亦曾稱:呂泓慶負責執行行政方面的事,就是行 政指導,就是大方向如何激勵業務員並負責接洽外面廠商。 鄭世紘是帶業務組,有時會參與教育訓練。我負責對內,如 果有業務跟我反映事情,由我處理等語(附表六㈡1)。被 告呂泓慶亦自承:我負責與廠商接洽、王紫玲負責人員訓練 及管理;我負責人事及商品與廠商接洽的部分,王紫玲負貴 業務團隊及教育訓練,業務最高主管是王紫玲等語(附表五 ㈢2⑷②)。
3、被告鄭世紘於偵訊時稱:「(這兩間公司的核心管理階層是 哪些人?職位高低?)全權主導是負責人黃品龍,再來是總 經理呂泓慶負責教育訓練及產品規劃、業務獎金、客戶獲利 制度、產品規晝等細項都是由呂泓慶、黃品龍來擬定規畫, 再來是副總王紫玲她負責人事管理及業務員、業務主管之督 導。王紫玲有時還要負責跟會計盧郁如對帳,盧郁如不在時 ,會代收現金」;「核心管理階層只有黃品龍、呂泓慶、王 紫玲三人。他們三人決定公司最重要事情」、「核心的幹部 只有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人。他們三人決定公司的制 度,也就是新的投資商品內容、紅利如何發放及金額,業務 獎金的發放制度。他們三人開完會後,才會找我及李耀輝



許秉承等三位經理開會告知新的方案內容,我們這些經理知 道後才又再找下面的業務員轉達。不過大部分告知我們三位 經理後,又馬上再找時間由呂泓慶王紫玲再集合所有業務 員再宣達。」、「能夠決定公司事情的我確定有黃品龍、呂 泓慶二人,王紫玲能否決定公司的事,我不能確定,不過他 們三人是最核心的人。」(附表七㈢1⑴⑵⑶)。本院104年 10月2日及105年6月2日審理時仍為相同指證,並稱:王紫玲 是核心幹部,通常黃品龍跟呂泓慶討論事情,王紫玲有時在 ,其他人都沒參與,我覺得王紫玲是核心幹部。最主要我會 這麼認為,是因為現金都在王紫玲那邊,每次只要黃品龍進 來,王紫玲會捧著一堆現金進去黃品龍辦公室,然後趕快把 這些現金交給黃品龍,這是在帝緯時。盧郁如不在時,現金 都交給王紫玲,等黃品龍進來,王紫玲就將現金交給黃品龍 。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在裏面開會討論完,才找我進去 宣達,宣達的就是教育訓練及產品規劃、業務獎金、客戶獲 利制度等語(附表七㈢3⑸、4⑴)。即明確指證黃品龍、呂 泓慶、王紫玲為主導公司營運的核心人員。
㈡、又黃品龍、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為公司核心幹部及管理 階層,亦經郭芸蓁(襄理)、歐佩樑(業務主任)、莊雅琳 (業務襄理)、林志祥(台北分公司經理)、許秉承、孫鐲 華、孫崇盛、母志強、盧郁如陳明在卷(詳後述)。林志祥 並稱:黃品龍、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均有參與台北分公 司之業務,且鄭世紘任台北分公司協理時,仍經常到高雄開 會討論:
1、郭芸蓁(襄理)證稱:鄭世紘會出來宣布公司政策,也會為 業務員做教育訓練;鄭世紘會宣布公司重要政策方針及說明 方案內容。呂泓慶負責公司制度;王紫玲負責公司業務部門 及業務員的督導。「(帝偉公司、帝緯公司的核心管理階層 是哪些人?)我的認知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 四人」等語(附表七1⑴至⑶、2⑴)。
2、歐佩樑(主任)證稱:呂泓慶負責公司一般行銷企晝決策, 王紫玲執行業務推展,鄭世紘跟王紫玲一樣負責業務執行, 鄭世紘是北部負責人。我的認知黃品龍、呂泓慶、鄭世紘、 王紫玲是公司核心,至於許秉承、李耀輝只是業務作的較好 才升,不算管理階層等語(附表七1⑴、2⑴)。王紫玲負 責主要業務承辦,呂泓慶是主要業務負責人及公司政策決定 ,他跟黃品龍、王紫玲在公司地位一樣,鄭世紘有跑業務, 公司決策他應該有參與等語(附表六㈣⑴①)。3、莊雅琳(襄理)證稱:我的認知核心管理階層經理級以上的 就算是。若是核心的幹部的話,會參與決策討論的人,我覺



得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四人。盧郁如、仲家 傑、許秉承及李耀輝等人,我覺得他們的層級應該還不能做 決策。」(附表七㈧2⑴)。呂泓慶王紫玲負責的事很雜 ,董事長交代他們做什麼,他們就做什麼,差別在於呂泓慶 負責對外,王紫玲負責對內;鄭世紘有負責教育業務員,他 本來是南區,後來調到北區,他也是負責業務部門,也就是 負責管理業務員,督促他們進行日常事務等語(附表七㈧1 ⑴)。本院審理時仍證稱:黃品龍、呂泓慶、鄭世紘是核心 人物。因為公司主要政策都是他們討論過後佈達的,所以覺 得他們是核心幹部。王紫玲也算公司核心人物,因為她是副 總,也會參與這些討論的事項跟公佈,(妳有看過她出來公 佈或參與嗎?)有。(在何情形下看到或聽到?)固定開會 後,就是會分不同的政策,什麼政策是由副總佈達、什麼政 策是由協理佈達,會分不一樣的事情不一樣的人佈達等語( 附表七㈧3⑴⑵)。
4、林志祥(台北分公司經理)證稱:我在帝緯台北分公司任職 ,台北最高主管是鄭世紘。帝緯公司到北部宣布政策或方案 時,董事長黃品龍、總經理呂泓慶、副總經理王紫玲、協理 鄭世紘一定會到台北。在台北我每天都跟業務開會經驗分享 ,鄭世紘都會到場,如果董事長有上台北也會每天開會。鄭 世紘每個禮拜都會南下高雄開會。「(帝偉公司、帝緯公司 的核心管理階層是哪些人?)就我的認知,只要在高雄這邊 有什麼新的方案或規劃,會去台北做宣導的有黃品龍、呂泓 慶、王紫玲、鄭世紘等四人,我認為主要的決策者是以上四 人。至於盧郁如,我知道她是管錢,仲家傑、許秉承、李耀 輝不會上來台北跟我們開會,所以我不清楚。我在台北分公 司,高雄部分我不清楚,但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 紘等四人只要來台北,他們四人就會找我們經理及襄理開會 等語(附表七1、2)。
5、母志強、盧郁如均指證:黃品龍、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 為公司核心人員(附表七㈩1⑴2⑴、1⑴2⑴)。且許秉承 證稱:黃品龍、王紫玲呂泓慶為公司核心幹部,他們討論 重要決策及決定,有時鄭世紘也會進去聽(附表七㈤1⑵、2 ⑴);王紫玲呂泓慶為業務、行政最高主管,直接對黃品 龍負責,黃品龍負責決策,呂泓慶負責行政,例如擬定合約 或教育訓練、王紫玲負責業務及人事應徵、鄭世紘負責台北 分公司團隊(附表六㈢1、2)。孫鐲華亦稱:黃品龍、王紫 玲、呂泓慶、鄭世紘為公司核心幹部,黃品龍很看重鄭世紘 。公司後期,業務員質疑時,黃品龍、王紫玲呂泓慶、鄭 世紘口徑一致說要相信公司心向帝緯,後期鄭世紘都會參加



等語(附表七㈦1)。孫崇盛指證:黃品龍、王紫玲、呂泓 慶為公司核心管理階層等語(附表七㈨1⑴、2⑴)。三、又查:
㈠、黃品龍會在其辦公室或會議室內,召開非例行性的核心幹部 會議。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均會參與黃品龍召開之核心 幹部會議,並於會後由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宣佈相關方 案等情,亦經王紫玲(附表七㈡1)、盧郁如(附表七1、 2)、孫鐲華(附表七㈦1⑴)、郭芸蓁(附表七2⑵)、 許秉承(附表七㈤1⑴、2⑵⑶)、母志強(附表七㈩2⑷) 、孫崇盛(附表七㈨2⑵)、歐佩樑(附表七2⑵)、莊雅 琳(附表七㈧1⑵、2⑵)、李耀輝(附表七㈥1⑴⑵、2⑴) 、鄭茜穎(附表七1)證述明確。
㈡、至於郭芸蓁、盧郁如、孫鐲華、母志強、孫崇盛、歐佩樑、 莊雅琳、李耀輝雖未親自聽到核心幹部會議的談話與發言內 容。然衡諸下列證述所稱核心幹部會議後旋即公佈方案、制 度、解釋相關疑問等情,可知核心幹部會議應係討論與方案 及公司營運有關的重要事項,而非只是單純閒聊。何況,孫 鐲華明確證稱他們曾說合約條文是呂泓慶擬定的;李耀輝亦 證稱黃品龍有說過是由他們一起討論制定的;母志強更曾聽 過鄭世紘轉述開會的內容及提及公司相關制度。因此,由黃 品龍、王紫玲呂泓慶、鄭世紘參與之核心幹部會議,應該 是共同商談及決定公司的重要營運事項:
1、鄭茜穎(業務副理、許秉承之妻)證稱: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為公司負責人及主要幹部,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鄭世紘在董事長辦公室開會,我們沒辦法進去, 他們開會結束後,由呂泓慶王紫玲出來宣達方案內容。我 不曉得MT&GO、MT太郎日式拉麵等投資方案是何人設計,但 我們接收到的資訊,可能是他們在辦公室討論好才出來佈達 跟我們講等語(詳附表七)。
2、許秉承於警訊時證稱:(公司重要決策都是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三個人在討論及決定?)對,有時還有鄭世紘,他 有時候會進去聽,地點通常都在董事長辦公室,他們幾個先 討論完後再叫我們這些經理級以上主管進去開主管會議等語 (附表七㈤1⑴)。偵查中雖推稱:通常都是黃品龍、呂泓 慶、王紫玲開會決定好後,再找經理級以上或主管開會宣佈 ;我有時不在公司,不清楚鄭世紘部分。我不曉得他們開會 討論的內容,也不知投資專案內容、紅利發放方式是何人決 定。但仍證稱:黃品龍、呂泓慶王紫玲是公司主要核心幹 部公司決策都是他們三人開會負責。(公司內部會不會開核 心的幹部會議?)會,主要是黃品龍、王紫玲呂泓慶三人



開會」等語(附表七㈤2)。嗣於本院審理時,許秉承雖又 推稱:公司方案是黃品龍單獨制定,並未與我們討論或開會 。他頂多找我們進去,直接跟我們說他要推這些方案,制度 、獎金要怎麼做。至於細節規劃、客戶獲利、獎金,並未徵 詢我們的意見等語,但許秉承仍稱:黃品龍、王紫玲、呂泓 慶為主要幹部,業務及方案內容是王紫玲向渠等訓練、教導 及說明。公司推出方案時,主要是由呂泓慶王紫玲宣布。 黃品龍會先找副總、呂泓慶進去其辦公室,之後再找我們這 些次要幹部進去。我進去時,王紫玲呂泓慶都已在裡面, 有時侯鄭世紘也已經在裡面。(公司的核心幹部是何人,是 否在你進去之前就已經在裡面的人?)應該是。「照我工作 經驗,就是職稱及開會現象,我判斷黃品龍、呂泓慶、王紫 玲是主要決策者」「我印象中有某幾個方案,是在我進去之 前,他們三人先在裡面開完會,我不知道他們開會內容,再 叫我們經理級的幹部進去之後跟我們宣佈。」,偵查時所稱 「董事長、總經理、副總先討論決定後才召開主管會議;黃 品龍、呂泓慶王紫玲討論及決定公司重要決策有時還有鄭 世紘,他有時會進去聽,地點在董事長辦公室,他們幾個先 討論完,再叫經理級以上主管進去開主管會議」均屬正確等 語(附表七㈤3、4)。

1/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帝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