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6年度,3號
KSHV,106,重上更(一),3,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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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余玲雅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高苑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必孝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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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