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9號再審原告 陳燦德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玉雯律師再審被告 張德庸再審被告 楊崇偉再審被告 王永豐前列三人共 邱揚勝律師同訴訟代理人 王珮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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