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字,105年度,19號
KSHV,105,再,19,2017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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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9號
再審原告   陳燦德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玉雯律師
再審被告   張德庸
再審被告   楊崇偉
再審被告   王永豐
前列三人共  邱揚勝律師
同訴訟代理人 王珮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事件,準備程序終
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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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