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08號
債 權 人 謝榮華即長億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瓦堤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之起訖期間為何?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二、相對人綠瓦堤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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