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96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汪夢宭、李漢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10條 、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債務人汪夢宭住所地在台東縣台東巿,非屬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另債務人李漢麟戶籍係設於高雄巿鳳 山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此均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債權 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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