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795號
KSDV,106,司促,18795,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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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9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王定崗
債 務 人 熊志偉
債 務 人 楊偲琳
債 務 人 熊郭玉梅
一、債務人熊志偉楊偲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肆佰捌
  拾壹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肆仟
  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熊志偉楊偲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熊郭玉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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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