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224號
TNHV,105,上,224,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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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紀陳桂琴
      林陳桂英
      魏陳桂蓮
視同上訴人 陳清輝 
      陳清龍 
      陳清水 
      吳陳桂月
      陳桂美 
      陳世駿 
      陳嘉緯 
      李玉梅 
      陳佩珊 
      陳冠樺 
      陳黃金蘭(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仁(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傑(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義(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生(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澄 
      陳清松 
視同上訴人 陳秋吟 
      陳怡秀 
被上訴 人 張意慶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吳佳融  律師
      張雯峰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 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
月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776號)提
起上訴,本院於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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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