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4號上 訴 人 紀陳桂琴 林陳桂英 魏陳桂蓮視同上訴人 陳清輝 陳清龍 陳清水 吳陳桂月 陳桂美 陳世駿 陳嘉緯 李玉梅 陳佩珊 陳冠樺 陳黃金蘭(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仁(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傑(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義(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生(即陳清山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澄 陳清松 視同上訴人 陳秋吟 陳怡秀 被上訴 人 張意慶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吳佳融 律師 張雯峰 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王 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77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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