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38號
TNHV,104,重上,38,2017051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李文益 
      林秀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奕璇  律師
被 上 訴人 鄭志堯 
      呂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