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753號
KSDV,106,司促,18753,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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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5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人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銘璋
代 理 人 方怡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坤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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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