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85號
具 保 人 江敏慧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日青
選任辯護人 陳聰敏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敏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 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日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原審法官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 具保人江敏慧如數繳交現金後,被告具保候傳。第一審判決 被告有期徒刑3 年10月,被告不服,聲明上訴,本院於 106 年5 月23日行準備程序,被告不遵期到庭,其辯護人陳律師 表示被告目前業經通緝。而被告於106 年3 月15日因另案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發布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1、131 頁),顯見被告 已逃匿。另具保人經本院送達並收受「應偕同或督促被告到 庭」之傳票通知後,亦未於本院前揭準備期日偕同被告到庭 ,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準備程序筆錄載明可憑(本院卷第73頁 、第83頁)。是被告既已逃匿無蹤,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 得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